每逢黨內重大活動、會議,黨員徽章就會成為“緊俏品”,明明已經統一配發過黨員徽章,個別黨員卻不去珍惜,每次用完隨手一丟、拋之腦后,基層在黨徽使用中存在浪費現象。
部分黨員黨性觀念淡薄、身份認同感低。黨員徽章是黨員身份的象征,黨員應當倍加珍惜愛護、妥善保管使用。對黨員徽章“滿不在乎”、對重新申領“不以為非”的態度折射出部分黨員對黨員身份的不珍惜、不重視。
基層黨組織不正確、不合理的導向助長了浪費風氣。一些黨組織在活動、會議開始前,習慣早早備好全新黨員徽章用于臨時“補給”,避免有人忘記佩戴的“尷尬”,這樣的“好心”愈發助長了少數黨員妥善保管使用黨員徽章的“不自覺”。
缺乏有效的考核管理制度,在“小事”面前難較真。基層黨組織雖然對黨員佩戴黨徽的場合、方式有明確的要求,但卻浮于表面,相應的考核管理沒有落到實處。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建議:
一是加強黨員黨性修養,不斷提高黨員身份的認同感。通過開展主題黨日活動,宣傳紅色典型、樹立身邊榜樣,引導全體黨員干部從中學習,激發對于黨員身份的認同感與使命感,不斷提高黨員責任意識、自律意識和表率意識。
二是落實考核管理,加大黨員徽章佩戴的監督檢查力度。組成機關黨組織督查組,不定時檢查或抽查黨員佩戴黨徽情況,對在重要活動中領取黨徽的黨員進行登記,并將季度檢查登記情況納入各黨支部黨建工作考核內容。對連續3次不按規定佩戴黨徽或者多次申領黨徽的個人,取消年度黨內評優評獎資格;對多次不遵守規定的,采取措施予以幫教和督促整改。
三是注重日常養成,使佩戴黨徽成為行為習慣。除了在特定活動中,要求黨員佩戴黨徽外,在正常上班工作、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等場合,也要常態化要求黨員佩戴黨徽,黨支部書記及時監督和檢查黨員按規定佩戴黨員徽章,全體黨員要相互監督提醒,養成自主佩戴意識。
黨章和黨徽采購購買的正規渠道與指定商家制定黨員徽章【《組織人事》認可黨委組織部監制】
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務院部委、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徽章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牌制作要求【政府采購單位|組織部監制】
(一)黨內重要會議、重要活動使用的證件、標識等;
(二)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章、徽章、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制作的有關工作證件等;
(三)黨內重要出版物、宣傳品等;
(四)黨的各級組織的網絡網站;
(五)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黨建宣傳欄(墻),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
(六)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
附注說明:
如需定制、設計、制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務院部委、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徽章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牌制作要求
相關類型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牌、證書、證章”——請開具:
1、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部、解放軍戰區、武警部隊、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公函;
2、紙質原件、加蓋各級黨委、政治工作部門公章的證明、介紹信、授權書、組織部門隸屬關系等機要文件;
3、內供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定點生產;
4、國家級功勛章、獎章、紀念章、證書須報請中辦、國辦、中組部同意后行文發函,指定內部特殊供應,不收費;
5、國務院各部委、國家機關下屬直屬機構、銀保監行業、金融機構、組織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申請報備、定點專屬定制;
6、各地省委、市委表彰獎勵、重大活動所需,須憑各地黨委、政府單位、組織部、宣傳部出具公函指定訂購制作;
7、只供黨政機關、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央企國企(報備國資委),定點制造和授權指定唯一采購供應;
8、個人、它方中間商,概不接洽、不零售,建檔編冊、制定編碼、可供查詢。
關于規范黨員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黨員徽章是黨員身份的標識。黨員正確佩戴黨員徽章,有利于黨員主動亮明身份、接受群眾監督、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為進一步規范黨員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佩戴黨員徽章的對象
佩戴黨員徽章的對象為市國資委黨委系統的全體黨員(含預備黨員)。
二、佩戴黨員徽章的場合
黨員在以下場合應當佩戴黨員徽章:
1.黨員參加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活動時;
2.黨員參加黨內重大會議時;
3.黨員參加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黨組織舉行的集體活動或集會時;
4.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支部黨日活動和開展黨員志愿服務活動時;
5.黨員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時;
6.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在工作時間內;
7.其他應當佩戴黨員徽章的場合。
提倡黨員在工作時間佩戴黨員徽章。黨員不得在娛樂場所等不適宜的地方佩戴黨員徽章。
三、黨員徽章的佩戴要求
1.佩戴黨員徽章必須嚴肅、莊重。
2.黨員徽章應佩戴在左胸中間位置,與其他徽章同時佩戴時應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3.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規定的黨員徽章。
4.嚴禁購買、佩戴金、銀等貴重材質制作的黨員徽章。
四、黨員徽章的式樣
黨員徽章正面上方為中國共產黨黨旗圖案,下方為圓形圖案,印有“為人民服務”字樣,背面標注“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監制”字樣。徽章尺寸為24mm×22.5mm×2mm,材質為鋅掛鍍仿金。
五、黨員徽章的訂購渠道
規范樣式的黨員徽章,各監管單位黨組織、各委屬黨委要督導所屬基層黨組織嚴格使用規范式樣的黨員徽章。今后,如有黨組織需訂購數量較大的黨徽,按規定樣式訂購,并及時將訂制的黨員徽章式樣和材質、配發數量、制作單位、購買經費、購買渠道和價格等情況,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不得通過其他渠道和其他廠家訂購,不得訂購不符合式樣和材質要求的黨員徽章。
黨員徽章訂購經費可從黨費中列支。
六、黨員徽章的管理
1.黨員徽章由基層黨組織為黨員發放并組織佩戴。不得按黨員干部級別配發不同材質的黨員徽章。
2.黨員要妥善保管黨員徽章,如有丟失或損壞,應當及時向所在黨支部申請補發。
3.黨員徽章限黨員本人使用,嚴禁出借非中共黨員佩戴。
4.黨員被開除黨籍、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時,應當及時收回黨員徽章。
5.黨支部書記要督促黨員按規定佩戴黨員徽章,全體黨員要相互監督,使黨員養成按規定佩戴黨員徽章的良好習慣。
各監管單位黨組織、各委屬黨委要把文件精神迅速傳達到各基層黨組織,要以規范黨員佩戴黨員徽章為契機,利用主題黨日等活動對黨員進行一次黨性教育,組織全體黨員認真學習領會中組部《通知》等文件精神,讓黨員了解佩戴黨員徽章的要求、標準、方式等,進一步強化黨員的身份意識、責任意識,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要認真組織開展佩戴黨員徽章情況自查,對存在的樣式、佩戴場合不符合規定要求等情況即時予以糾正。對不符合規定樣式的黨員徽章,要集中統一銷毀,嚴禁隨意丟棄。
《購買黨徽的申請報告怎么寫》
購買黨徽的申請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1. 1. 請示的標題:例如《關于購買黨徽的請示》。
2. 2.請示的對象:例如公司領導。
3. 3.請示的原因和目的:說明購買黨徽的原因,例如“根據‘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的工作安排,在集團公司本部黨員中開展‘戴黨徽、亮身份、做表率’主題實踐活動,促進黨員樹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意識,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引領作用。”。
4. 4.需要的數量和規格:例如“現特此請示購買一面黨旗和xx枚黨徽”。
5. 5.預算:例如“大約需要經費 元”。
6. 6.請示的結束:例如“妥否,請批示”。
具體到黨徽的規格和價格,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規格,例如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制的黨徽、別針式、或中共XX省委組織部監制的黨徽、別針式,價格為元/枚;以此類推。
綜上所述,購買黨徽的申請可以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關于購買黨徽的請示
黨委領導:
根據“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的工作安排,為了在集團公司本部黨員中開展“戴黨徽、亮身份、做表率”主題實踐活動,促進黨員樹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意識,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引領作用,現特此請示購買黨徽。具體請購信息如下:
- 購買數量:xx枚黨徽
- 預算:大約需要經費 元
- 規格及價格:例如中組部監制的黨徽,價格為元/枚;省委組織部監制的黨徽,價格為元/枚;以此類推。
妥否,請批示。

《勛章獎章紀念章制作和獎金標準規范(試行)》
??是由制定的,旨在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制定背景和目的
該條例的頒布旨在充分發揮功勛榮譽表彰的精神引領、典型示范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
主要內容
《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這是國家的最高榮譽。國家勛章包括“”和“”,分別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的杰出人士和在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士。
- ?評選原則?: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先進性、代表性、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等原則,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
- ?組織機構?: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家表彰獎勵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
實施時間和適用范圍
該條例自2017年8月8日起實施,適用于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和開展表彰獎勵,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縣級及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省級工作部門等面向社會或者本地區、本系統開展的表彰獎勵工作。
最新修訂情況
《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自2017年實施以來,經過多次修訂和完善,確保其內容與當前的社會發展和國家需求保持一致。最新的修訂情況包括對評選原則、組織機構等方面的調整,以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印發《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先進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勵廣大黨員和黨組織奮發進取、創先爭優,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保持發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是指通過授予勛章、榮譽稱號,表彰以及頒發紀念章等形式,對黨員、黨組織等進行褒獎。
第三條 黨內功勛榮譽表彰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二)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規、堅持標準、從嚴掌握;
(五)以精神激勵為主;
(六)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 勛章
第四條 黨中央設立“七一勛章”。“七一勛章”是黨內最高榮譽。
第五條 “七一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貢獻、創造寶貴精神財富的黨員。授予對象應當在全黨全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受到高度贊譽。
“七一勛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給本條例施行后去世的黨員。
第六條 “七一勛章”通過評授和普授兩種方式產生,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黨中央直接授予。評授指評選授予,按設定條件好中選優,評選確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國共產黨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時進行,有需要時可以及時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據特定歷史時期的任務、特點確定基本條件,凡符合基本條件的參與者、參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條 中央組織部提名“七一勛章”授予人選,經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審查,報黨中央決定。
黨中央可以直接決定“七一勛章”授予人選。
第八條 黨中央舉行頒授儀式,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簽發證書并頒授“七一勛章”。
頒授儀式一般安排在中國共產黨成立紀念日舉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
第九條 根據需要,黨中央可以設立其他名稱的勛章。
第三章 榮譽稱號
第十條 黨中央設立榮譽稱號,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崇高精神風范,以及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的黨員和黨組織。
榮譽稱號名稱根據被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或者冠以專項工作稱謂。
榮譽稱號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給本條例施行后去世的黨員。
第十一條 黨中央可以與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根據有關方面建議,提名榮譽稱號授予對象,經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審查,報黨中央決定。
黨中央可以直接決定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
第十三條 榮譽稱號不定期授予。黨中央對獲得榮譽稱號的黨員頒發證書、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的黨組織頒發證書、獎牌。
第四章 表彰
第十四條 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機關、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以下簡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基層黨委,可以設立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黨組織等表彰項目。經黨中央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組織部,可以設立優秀黨組織書記表彰項目。
中央紀委、黨中央工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工作部門,可以設立個人和集體表彰項目,表彰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基層黨委可以設立其他表彰項目。
第十五條 黨中央、中央紀委、黨中央工作部門設立的表彰項目,冠以“全國”稱謂;其他表彰項目,冠以地區、系統、單位等稱謂。
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黨組織書記等,可以根據其層級、類別命名。
第十六條 對模范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帶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正式黨員,可以表彰為優秀共產黨員;重點表彰基層和生產、工作一線的黨員。
對模范履行黨的建設工作職責、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或者兼職黨務工作者,可以表彰為優秀黨務工作者;重點表彰基層黨務工作者。
對模范履行職能職責、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黨組織,可以表彰為先進黨組織;重點表彰基層黨組織,可以表彰黨委派出的代表機關。
開展表彰的黨組織根據前款規定,提出表彰對象的具體條件。
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給本條例施行后去世的黨員。
第十七條 黨組織一般定期開展集中表彰。
黨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中央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級以下地方各級黨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
基層黨委集中表彰的時間,由上級黨組織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集中表彰的數量,一般根據黨員和黨組織數量、結構、分布等因素確定。表彰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數量,由黨中央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中央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集中表彰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黨組織數量,與中央組織部溝通后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中央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對下級黨組織開展集中表彰數量作出指導性規定。
第十九條 黨組織開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啟動。開展表彰的黨組織制定表彰工作方案,報上級黨委(工委)組織部門備案。
(二)推薦。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式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進行推薦,逐級研究提出推薦對象。
(三)考察。黨組織對推薦對象進行考察,征求紀檢機關、相關部門意見。經考察合格后,向開展表彰的黨組織提出建議表彰對象。
(四)審核。開展表彰的黨組織對建議表彰對象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確定為擬表彰對象。
(五)公示。開展表彰的黨組織對擬表彰對象進行公示。
(六)決定。開展表彰的黨組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確定表彰對象,作出表彰決定。
集中表彰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由中央組織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表彰對象報黨中央批準后,由黨中央作出表彰決定。表彰對象名單由中央組織部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開展表彰的黨組織一般應當舉行表彰大會,頒布表彰決定。對獲得表彰的黨員頒發證書,可以同時頒發獎章;對獲得表彰的黨組織頒發證書、獎牌。
黨中央表彰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等,一般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會上進行,也可以專門召開表彰大會。
第二十一條 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黨員和黨組織,可以開展及時性表彰。
開展及時性表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數量,可以適當簡化工作程序。
第五章 紀念章
第二十二條 黨中央可以單獨與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黨員頒發榮譽性紀念章。
第二十三條 經黨中央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單獨或者與同級政府等聯合向黨員頒發榮譽性紀念章。
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派出的機關代表、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可以向黨員頒發榮譽性紀念章。
第六章 待遇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七一勛章”、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載入黨、國家、軍隊功勛簿。
“七一勛章”、榮譽稱號獲得者可以受邀參加黨和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列席黨的重要會議。黨中央在中國共產黨成立紀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節日對“七一勛章”、榮譽稱號獲得者進行慰問,也可以委托中央組織部或者有關黨組織進行慰問。
“七一勛章”、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其他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代表可以受邀參加黨和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中央組織部或者有關黨組織,在中國共產黨成立紀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節日對其進行慰問。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的其他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受到黨內表彰的其他個人和組織,按照規定享有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 黨中央授予“七一勛章”和榮譽稱號,表彰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等工作,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
黨內其他各項表彰工作,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由黨委組織部門歸口負責。黨委組織部門對下級黨組織表彰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運用黨報黨刊、廣播電視和網絡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報道黨內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的先進事跡和精神風范。
第二十八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了解黨內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困難,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參觀考察、走訪慰問等活動,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黨內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應當發揚成績、保持榮譽,發揮好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十條 黨內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功勛榮譽表彰的,由授予的黨組織予以撤銷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收回其證書及勛章、獎章、獎牌等,撤銷其獲得的待遇,并追繳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將授予或者撤銷黨員黨內功勛榮譽表彰的相關材料,存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二條 黨中央頒發的證書及勛章、獎章、獎牌和紀念章式樣、制作及有關管理事項,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作出規定。
中央紀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對本級和下級黨組織頒發的證書及獎章、獎牌和紀念章式樣、制作及有關管理事項作出規定。
黨內功勛榮譽表彰的證書及勛章、獎章、獎牌、紀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紀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派出的代表機關,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可以根據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法。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內表彰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附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著眼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突出為戰勵戰,加強體系設計,構建富有新時代特色、符合新體制特點、體現新使命要求,全面聚焦備戰打仗的軍隊功勛榮譽表彰體系。
《條例》按照勛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紀念章等,區分戰時平時、行業領域、人員類別,對軍隊功勛榮譽表彰體系進行全面重塑。《條例》創新設立指揮員功勛榮譽表彰措施,體系設計聚焦勝戰、聚力強軍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統一規范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待遇,豐富榮譽褒揚激勵形式。《條例》還對軍隊涉外功勛榮譽表彰作了規范。
《條例》的頒布施行,對完善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軍人使命感、榮譽感,教育引導官兵發揚我軍大無畏的英雄氣概和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激勵全軍官兵奮力實現建軍百年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充分發揮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的精神引領、典型示范、價值導向作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領導就《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領導就《條例》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和過程,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我軍功勛榮譽表彰工作,發端于紅軍初創時期,歷經90多年探索實踐,逐步形成了特色鮮明、系統配套的制度機制和經驗做法,有力促進各個歷史時期軍隊使命任務圓滿完成。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加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建設作出重要部署。黨的十九大對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作出部署,提出“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中央軍委關于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對制定《條例》作出具體安排。
按照黨中央、中央軍委部署要求,緊跟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進程,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于2019年1月成立課題組啟動《條例》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課題組深入學習貫徹習主席有關重要指示,到不同層級、不同類型單位調研,面對面聽取官兵意見建議,分領域分專題深入研究論證。《條例》稿形成后,廣泛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軍委機關部門和大單位意見,經過政策制度改革項目評估審核和立法審查,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11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條例》。12月9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條例》。
《條例》的頒布施行,對完善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軍人使命感、榮譽感,教育引導官兵發揚我軍大無畏的英雄氣概和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激勵全軍官兵奮力實現建軍百年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條例》主要遵循什么原則?
答:在制定《條例》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把牢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習主席關于功勛榮譽表彰一系列重要指示,立牢根本遵循。二是聚焦備戰打仗。堅持戰斗力標準,著眼鍛造能打仗、打勝仗的過硬部隊,構建完善褒獎激勵體系。三是加強體系設計。把戰時、平時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統籌起來,對接相關法規制度,整體重構軍隊功勛榮譽表彰體系。四是強化激勵效應。創新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制度機制,增強功勛榮譽表彰的獲得感、榮譽感。五是堅持守正創新。繼承發揚優良傳統,適應新時代新體制新使命創新探索,不斷增強制度的功能作用。
問:這次制定《條例》是一次體系創新,請問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制定《條例》,是落實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對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的整體性重構重塑。主要創新體現在:法規位階上,《條例》是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在我軍歷史上尚屬首次,為新時代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工作提供基本遵循。類別項目上,根據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項目設置原則,明確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的項目包括勛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紀念章。規范內容上,將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實施情形拓展為戰時、平時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3種,系統規范功勛榮譽表彰的項目、條件、權限、程序、榮譽標識、待遇、宣揚、管理監督等8個方面,使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證章體系上,把握勛章彰顯至高榮譽、榮譽稱號獎章凸顯標桿楷模、獎勵表彰獎章體現功績褒獎、紀念章反映榮譽經歷的總體定位,創新設計軍隊勛章、獎章、紀念章,并配套設計證書,構建形成聚焦勝戰、聚力強軍的軍隊功勛榮譽表彰證章證書體系。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的主要框架和內容?
答:《條例》分為3個板塊。第一章總則為第一板塊,主要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依據,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原則、類別項目、管理體制。第二章至第七章為第二板塊,是《條例》的主體部分,區分勛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紀念章和軍隊涉外功勛榮譽表彰,分別規范授予對象、授予時機、權限程序、頒授方式等內容。第八章、第九章為第三板塊,主要明確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相關待遇、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管理要求等。
問:《條例》如何體現聚焦備戰打仗導向?
答:我軍功勛榮譽表彰自誕生之日起,就銘刻著為戰烙印。《條例》總結我軍作戰獎勵經驗,適應現代戰爭需要,把戰斗力標準貫穿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各方面全過程。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一是把“堅持服務中心,聚焦備戰打仗”作為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工作的重要原則,鮮明立起為戰、務戰、勵戰導向,使軍人榮譽回歸打仗本真。二是重構戰時功勛榮譽表彰項目,新設“紅旗勛章”和“紅星勛章”,設立特級、一級、二級戰時榮譽稱號和一、二、三、四等戰功,設置戰時紀念章,充分激發部隊高昂戰斗熱情和旺盛戰斗意志。三是適應戰時節奏,適當簡化程序,突出快評快獎,及時發揮功勛榮譽表彰對作戰的激勵作用。四是堅持高功重獎、戰功厚待,明確戰時褒獎待遇高于平時褒獎待遇,讓浴血奮戰、沙場建功的將士倍受尊崇。五是充分考慮指揮員對打贏戰爭的重要作用,加大對指揮員褒獎力度,創新提名推薦的方式和程序,讓更多備戰有為、打仗有功的指揮員走上領獎臺。
問:《條例》如何貫徹體現精準精細施獎要求?
答:新體制下我軍組織結構更加完善,專業分工更加精細,對標準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要求更高。制定《條例》,主動適應這一時代要求,走精準化施獎路子。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細化獎勵情形,戰時區分指揮作戰、參加戰斗、支援保障,平時區分戰備訓練、教育管理、國防科技、服務保障組織實施獎勵,頒發相應獎章,實現打仗有打仗的獎、科研有科研的獎、保障有保障的獎。二是規范獎勵時機,戰時獎勵在作戰過程中及時實施,平時獎勵結合半年或者年度工作總結實施,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一般在任務結束后實施,同時對及時性施獎作出規定。三是改進獎勵程序,戰時按照作戰指揮關系、平時按照領導管理關系、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按照任務指揮關系實施獎勵。這樣設計,堅持獎當其人、獎當其績、獎當其時,充分發揮功勛榮譽表彰的激勵效應。
問:《條例》對表彰是如何規范的?
答:表彰是我軍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有效激勵手段,在軍隊功勛榮譽表彰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條例》根據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相關規定,按照獎勵表彰平行實施、等級基本對應、項目分級控制的辦法進行規范。在層級設置上,將軍隊表彰項目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級表彰,與黨和國家表彰獎勵設置層級相對應;在項目管理上,明確中央軍委和大單位分別建立表彰項目庫,并規范及時性表彰審批程序;在組織實施上,明確軍隊實施表彰的時機、程序、方式等,規范軍地聯合表彰、軍隊參加地方表彰,進一步正規表彰秩序、增強表彰質效。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在軍隊涉外功勛榮譽表彰方面是如何規范的?
答:適應我軍維護國家海外利益需要和對外合作交流需求,《條例》單設“軍隊涉外功勛榮譽表彰”一章,明確我軍對外方人員實施功勛榮譽表彰和我軍人員接受外方功勛榮譽表彰的有關事項,細化了相關政策規定;明確涉外功勛榮譽表彰工作的牽頭部門,健全了工作機制。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對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待遇明確了哪些規定和要求?
答:《條例》堅持精神激勵為主、注重物質激勵并舉,按照等級差異設置、戰時高于平時、確保軍地銜接的思路,體系化設計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待遇。在榮譽記載方面,明確軍隊建立功勛榮譽場館,設立功勛榮譽簿,記載勛章、榮譽稱號等獲得者及其功績。在榮譽宣揚方面,規范軍隊功勛榮譽表彰通知書和喜報寄送有關工作,通過新聞報道等方式,廣泛宣揚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先進事跡和精神風范。在榮譽待遇方面,統籌設計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待遇,體系增加軍人榮譽激勵的“含金量”。
問:請介紹學習貫徹《條例》有哪些具體部署和要求?
答:加強新時代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關系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關系部隊戰斗力生成提高,關系每名官兵切身利益。各級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部署要求,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采取有力措施抓緊抓實。一是全面學習掌握《條例》規定要求。組織官兵原原本本學習《條例》,認真理解把握重要意義、基本內容、實踐要求。將《條例》納入軍隊各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干部理論輪訓、基層法規學習等,突出黨組織成員和政治機關干部,抓好《條例》集中培訓,充分運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平臺搞好宣傳,切實增強學習貫徹《條例》的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二是著力推動《條例》落到實處。按照《條例》和配套法規要求全面規范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進一步更新思想觀念、完善制度機制、改進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制度功能。加強跟進指導,加大督導力度,及時發現解決《條例》貫徹落實中的矛盾問題,切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三是廣泛開展新時代立功創模活動。著眼推動《條例》貫徹落實,組織開展新時代立功創模活動,聚焦備戰打仗,融入軍事斗爭準備各項任務,培養樹立一大批可學可做、可追可及的官兵身邊典型,持續興起學習先進、爭當先進熱潮,激勵廣大官兵戰位立功、崗位建功,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匯聚磅礴力量。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經中央軍委批準,中央軍委辦公廳近日印發《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聚焦備戰打仗,注重精準精細,積極改進創新,系統規范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的條件、比例、程序、待遇、宣揚、管理等重要內容。
《實施辦法》著眼備戰打仗需求,區分戰時平時、人員類別、職能任務等,細化量化施獎條件,走開精細化施獎路子;綜合考慮職能任務、功績貢獻等因素,規范功勛榮譽表彰的比例數量;統籌設計功勛榮譽表彰獲得者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進一步加強功勛榮譽表彰管理工作。
《實施辦法》的印發施行,對于構建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軍人使命感、榮譽感,推動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激勵引導官兵牢記初心使命、傳承紅色基因、擔當強軍重任,具有重要意義。
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
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是對功勛榮譽表彰的具體執行和規定,但遺憾的是,在提供的法律依據中,并未直接涉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然而,我們可以從相關法律條文中,探討與功勛榮譽表彰相關的法律精神和原則。
功勛榮譽表彰是國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給予的榮譽獎勵,旨在激勵全社會積極向上,推動社會進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的立功表現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和第六十八條主要規定的是犯罪分子的減刑和立功表現,但其中蘊含的立功受獎原則與功勛榮譽表彰的精神是相通的。例如,刑法中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等,這些行為在社會建設中同樣值得表彰和獎勵。
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立功受獎的原則是鼓勵個人或集體積極貢獻社會,維護社會秩序。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功勛榮譽表彰,即表彰那些在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
雖然具體的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未在提供的法律依據中明確,但根據立功受獎的原則和功勛榮譽表彰的意義,我們可以推測,該實施辦法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表彰的對象和條件:明確哪些個人或集體有資格獲得功勛榮譽表彰,以及獲得表彰的具體條件。
- 表彰的程序和形式:規定功勛榮譽表彰的申請、審核、批準等程序,以及表彰的具體形式,如頒發證書、獎章等。
- 表彰的待遇和保障:規定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個人或集體應享受的待遇和保障,如物質獎勵、社會尊重等。
綜上所述,雖然具體的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未在提供的法律依據中明確,但我們可以從相關法律條文中探討與功勛榮譽表彰相關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并據此推測實施辦法可能包括的內容。在實際操作中,應參照具體的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