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軍級單位評為抗震救災先進個人確實算是一種獎勵。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1. ?獎勵的性質與定義?
  • 先進個人是一種榮譽稱號,用于表彰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個人。這種獎勵旨在激發個人的上進心和創造力,樹立行業典范,并推動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1. ?法律依據?
  •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七條:“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同樣,《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八條也規定:“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這兩部法規明確規定了對于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其中就包括被評為抗震救災先進個人的情況。
  1. ?獎勵的意義與影響?
  • 被評為抗震救災先進個人不僅是對個人在救災工作中杰出表現的肯定,也是對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的弘揚。
  • 這種獎勵有助于激發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到救災工作中,形成全社會共同應對自然災害的良好氛圍。
  • 同時,對于獲獎個人而言,這也是一種職業榮譽和人生價值的體現,能夠激勵他們在未來的工作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被軍級單位評為抗震救災先進個人確實算是一種獎勵,這種獎勵不僅具有榮譽性質,還體現了國家對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的肯定與鼓勵。

《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政策解讀

          
來源: 公務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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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明確了功勛榮譽表彰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類別設置、標準條件、獎勵頒授等方面的工作規范和程序,為做好功勛榮譽表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功勛榮譽表彰共分為幾類?

《條例》將功勛榮譽表彰分為4類,分別為勛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和紀念章。

(一)勛章。有“共和國勛章”、“友誼勛章”、“七一勛章”、“八一勛章”。前二者屬國家勛章,是國家最高榮譽。“七一勛章”由黨中央設立,“八一勛章”由中央軍委設立。

(二)榮譽稱號。按照榮譽高低又分為國家榮譽稱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榮譽稱號。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衛士”、“人民科學家”、“人民藝術家”等。國務院榮譽稱號名稱根據被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

(三)表彰獎勵。分為國家級表彰獎勵和地方部門表彰獎勵,前者指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名義單獨或聯合開展的表彰獎勵,名稱一般冠以“全國”、“國家”等,后者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省級工作部門開展的表彰獎勵,名稱一般冠以本地區、本系統稱謂,并與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以及國務院榮譽稱號相區別。

(四)紀念章。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可以按有關規定單獨或者聯合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榮譽性紀念章。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省級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頒發榮譽性紀念章。

二、原國家批準我省評比達標保留項目能否繼續開展?

根據《條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國家原批準的省直部門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不再作為開展表彰活動的依據,各部門不得再自行開展。省直部門如需開展表彰獎勵應按程序申報。

經國家批準的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符合表彰周期的,目前可按批準的項目名稱繼續開展,不需重新申報。

三、市、縣能否開展表彰獎勵?

市、縣級黨委和政府可設立表彰獎勵項目。

四、表彰獎勵項目設立、調整和撤銷的申報審批程序?

1.?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保留表彰項目,需調整項目名稱的,由承辦省直部門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歸口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2.(市、區)黨委、政府申報的表彰獎勵項目報所在市(州)黨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州)黨委和政府連同本級申報的表彰獎勵項目一并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省直部門申報的表彰獎勵項目直接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后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五、表彰獎勵項目設立、調整和撤銷的申報審批權限?

1.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等省部級表彰獎勵項目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2.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省級工作部門等市縣級表彰獎勵項目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六、部門和地方表彰獎勵項目的數量如何控制?

市級黨委和政府表彰獎勵項目每年不超過2個,縣級黨委和政府表彰獎勵項目每年不超過1個,省級工作部門表彰獎勵項目每年累計不超過20個。

七、部門和地方表彰獎勵項目的開展周期怎樣?

部門和地方的表彰獎勵定期開展,一般每5年開展1次。特殊情況可以開展及時性表彰獎勵。

八、榮譽是否可撤銷?

1.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功勛榮譽表彰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撤銷其所獲功勛榮譽表彰獎勵。

2.對被撤銷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的個人,應當收回證書及勛章、獎章等,撤銷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相應待遇,并追繳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對被撤銷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的集體,應當收回其證書和獎牌。

關于開展“廣元市抗震救災重建家園十杰百優志愿者”等獎項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

2012年5月11日在“5·12”汶川特大地震4周年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近日,廣元市民政局根據市委辦《關于發放“5·12” 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紀念章有關事項的通知》(廣委辦函〔2012〕19號)文件的要求,
抗震抗洪搶險救災紀念章是一種個人榮耀勛章,應刻屬于表彰獎勵的范圍內的。如紀念章由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或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特別制作并贈送給參加抗洪搶險的全體指戰員。